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51-53号三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煜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3号大院29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北环路(白沟井附近)。
法定代表人毛盛。
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煜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民初23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煜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座落于贵港市××大道西××北侧土地一块,该土地已被其他法院进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院将参与分配以实现债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802执18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81757元(含诉讼费6582元、执行费7021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