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执恢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庆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茂刚,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2305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结束后,于2020年11月10日恢复执行。(2018)桂08执16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已被撤销,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此次分配中无法受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德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盘秋丽
书 记 员 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