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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1504号 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