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合德镇怀荣灯具店与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钱海龙,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射阳县合德镇怀荣灯具店,住所地射阳县。******
经营者:***,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射阳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原审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钱海龙,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射阳县合德镇怀荣灯具店、原审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暨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5元,减半收取1622.25元,由上诉人射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倩******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