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981行初25号
原告储小群,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台市利民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人江苏利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小群诉被告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储小群以与被告间的行政争议及涉案被拆除房屋的财产补偿(包括房屋内的物品)等各项事宜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储小群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小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小群负担。
审判长刘德生
审判员丁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