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9977号之一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卿,女,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南镇村谢村农民公寓楼国泰路G2#(西)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19元,由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晶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