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1409号
原告:沂水县国有汞丹山林场,住所地沂水县杨庄镇汞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34952757180。
法定代表人:王元营。
被告: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
原告沂水县国有汞丹山林场与被告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沂水县国有汞丹山林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沂水县国有汞丹山林场领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怀东
人民陪审员 刘庆合
人民陪审员 衣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