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异5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诸城市财政局,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西路**。
负责人:韩培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汤头街道227省道与汶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二路**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航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诸城市财政局对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2875394.75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诸城市财政局称,2018年9月26日,河东区法院从我局工商银行账户扣划2875394.75元,该款系“诸城市扶淇河两侧绿地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款,异议人曾于2018年8月7日、9月26日两次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回复。该工程于2018年5月验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尚有三年的养护期,养护期至今未届满,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且在养护期间施工单位未养护到位,产生的养护维修费用需要在工程款中扣除。另经诸城法院与潍坊中院审理判决,已经确认山东石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泓公司)系借用美航公司资质承揽的该工程,并确认石泓公司与美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故我局与美航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应因借用资质违法而无效,美航公司对工程款不享有权利。另法院在扣划款项之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局送达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异议期限等,程序不合法。综上,法院以美航公司在我局有工程款为由划款的行为不当,应当将扣划的款项予以返还。
申请执行人华泰公司称,涉案工程是美航公司通过合法的程序中标,工程款应由美航公司支取,归美航公司所有,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在执行华泰公司申请执行美航公司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泰公司提供线索,主张美航公司在诸城市财政局有应支取的工程款,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向诸城市财政局送达(2017)鲁1312执1896、18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局协助查封美航公司的工程款19500000元,并要求该局于2017年12月15日前提供涉案工程款的账目明细及付款记录。2017年12月12日,诸城市财政局向我院提供美航公司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并在该通知书上作出说明:“该单位合同金额5775394.75元,截止到2017年12月12日,已拔款290万元,尚欠2875394.75元”。
2018年3月21日,本院向诸城市财政局送达(2017)鲁1312执1896、18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局协助提取美航公司在该局的工程款2875394.75元,于3月27日前汇入法院账户。因诸城财政局未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冻结了诸城市财政局在诸城农行营业部1544××××1343账户的存款2875394.75元。同年8月7日,诸城市财政局出具书面说明,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并提供了该局在工商银行诸城支行1607××××5420-001账户,同时主张因合同约定养护期届满后才支付剩余50%的工程款。8月13日,我院根据诸财政局的要求,解除了对农行账户的冻结。2018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鲁1312执1896号执行裁定,认为在本院向诸城市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书上,要求该局协助提取美航公司的收入,而该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该局价值2875394.75元的财产,据此于2018年9月26日,扣划财政局在工商银行账户中的款项2875394.7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或到期债权。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收入的给付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基础法律关系宽泛复杂,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法律规定收入与到期债权的执行方法也不同。本案中,本院裁定查封、提取的款项,是基于美航公司与诸城市财政局等单位之间存在绿地改造工程合同关系而产生,该工程款属于美航公司的债权,应当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执行,向诸城市财政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非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裁定提取该款,并进一步裁定扣划诸城财政局的银行存款,不符合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应予纠正。综上所述,诸城市财政局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鲁1312执1896号执行裁定书两份,分别为“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诸城市财政局款项2875394.75元”、“查封、冻结、扣押诸城市财政局价值2875394.75元的财产”。
二、退还扣划的诸城市财政局银行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