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恢2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41741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夏洪艳,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2019)鲁1302执3554号案,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夏洪艳、山东丰润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继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夏洪艳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电子交易中心(创业大厦)2号楼107、10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共12套房产,经两次拍卖,以3290692.00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抵偿本案相应的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剩余欠款及利息、诉讼费等费用延期执行,申请法院将本恢复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