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71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秀,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市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职务不明。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53528.92元及欠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卡梅尔庄园,由***具体施工室外地面铺装,工程造价2053528.92元。后因卡梅尔庄园停工,未与原告结算,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追加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但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