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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执恢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中兴路与会宝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夏洪艳,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3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已故)。
被执行人:高志娟,女,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陈文峰,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杨娜,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毛现义,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新华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洪艳、***、高志娟、陈文峰、杨娜、毛现义、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鲁13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鲁1324执2040号。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并申请对已查封的夏洪艳、***所有的位于兰山区通达路210号2号楼2-2-301室房产及其附房-107室,-106室(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临房房权证兰山区字第**)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不服网络询价结果,申请评估,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山东坤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评估机构,本院依法委托了山东坤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9月22日山东坤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东坤源估字(2020)第175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认定评估对象总价值为2392763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寄送上述评估报告,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9日签收,被执行人在异议期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5号《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标的将以评估价2392763元作为参考价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夏洪艳、***所有的位于兰山区通达路210号2号楼2-2-301室房产及其附房-107室,-106室(临房权房权证兰山区字第**,权证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辉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胡登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