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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2民初2920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全京,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陈文峰,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通兰山区。

被告:杨娜,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通兰山区。

被告:***,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肖黎明,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临西七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创业大厦)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40893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新华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41741948。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文峰、杨娜、***、肖黎明、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全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峰、杨娜、***、肖黎明、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照月息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08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4‰,借款期限自2017年08月23日至2018年02月2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如借款人有违反还款期限、数额等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时,由其他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陈文峰、杨娜、***、肖黎明、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08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14‰,借款期限自2017年08月23日至2018年02月2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如借款人有违反还款期限、数额等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时由被告***、陈文峰、杨娜、***、肖黎明、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它内容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于2017年8月23日将借款40万元汇入被告***的个人存款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另查明,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文峰、杨娜、***、肖黎明、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对因此引发的本案纠纷,被告***应负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陈文峰、杨娜、***、肖黎明、山东美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故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计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颜世敬

人民陪审员  滕 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