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执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经理。

被执行人:肖黎明,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观和,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陈文峰,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肖黎明、***、李观和、陈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24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2019)鲁13执42号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涉案已被查封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亦在该院辖区内,且该院为被查封主要财产的首封法院。为便于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临沂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24号裁决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即将本院(2019)鲁13执42号案件指定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