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松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异333号
案外人:临沂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与沂河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1960996P。
法定代表人:高军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松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暖通器材市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2618175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41741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鲁1302执115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松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航园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置业公司)对本院查封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鲁南国际茶博城2C号楼501、507房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腾置业公司称,美航园林公司于2016年购买华腾置业公司开发的鲁南国际茶博城2C号楼5-11层的部分房屋,用作以后开酒店使用。华腾置业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中”作了期房签约手续(并未提交备案),双方并于2016年8月14日签订了7份《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包括涉案两套房产。合同签订后,美航园林公司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按合同价格履约,经交涉,华腾置业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将其交纳的购房款1298654.42元退还给了美航园林公司,并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协议书》,约定2016年8月14日双方签订的7份《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分别为YS563658、YS562917、YS562936、YS563667、YS563001、YS562969、YS562979)于2016年10月10日予以解除。因华腾置业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原因,未及时撤销期房签约。综上,华腾置业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0日与美航园林公司协议解除合同,且已退还房款。故,贵院查封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鲁南国际茶博城2C号楼501、507房产的所有权人仍为华腾置业公司,贵院查封错误,应予以解除查封。
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协议书》一份;二、付款人为华腾置业公司、收款人为美航园林公司的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一份。
申请执行人松德商贸公司未作相应的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松德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美航园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即(2017)鲁1302民初14656号案件,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46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美航园林公司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鲁南国际茶博城2C号楼501、507房产两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并向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阶段的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后案外人华腾置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该案遂暂缓执行。
另查明,在临沂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到涉案两套房产登记在美航园林公司名下,现权证号码:YS563658。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是否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若是,能否对抗本案的强制执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不动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涉案房产以现权证号码YS563658在临沂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在美航园林公司名下,具有公示性,美航园林公司即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采取预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华腾置业公司向法庭提交解除协议书、结算凭证,主张双方已就涉案房产达成解除协议。本院认为,结算凭证中款项的往来用途注明系往来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的事实。因此,华腾置业公司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排除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案外人华腾置业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临沂华腾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管晓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解成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