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922号之一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复林,该公司总经理。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7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