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922号之一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复林,该公司总经理。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7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