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948号
申请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四纬路10号一楼104。
法定代表人:邵重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绥阳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民兴村张家湾。
法定代表人:李胜。
申请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阳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绥阳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以6,488,619.50元为限。申请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绥阳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以6,488,619.5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 长员 宋世训
人民陪审员 吴延模
人民陪审员 崔远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蔡小兰
书 记 员 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