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讷河市鼎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8304860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四纬路10号一楼1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讷河市鼎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99EU99U),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九井镇镇直一委(中心街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讷河市鼎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167100元,执行费632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已冻结)、无有价证券信息、无房产信息及无车辆信息; 3、2022年6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6月7日,本院依法派人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被查询人参保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无参保信息; 5、2022年6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外地法院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6、2022年10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