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北吉果蔬专业合作社、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799号 原告:西安市北吉果蔬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124683898736G),住所地******乡和平村新北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8304860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四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北吉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市北吉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市北吉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