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恢1110号
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9989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457317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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