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2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姚振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上诉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8元,减半收取3504元,由上诉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辉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