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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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2执219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989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冠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账户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有五套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无土地、车辆、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军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20190112219620180112373320190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