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3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中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姚振民,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雷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科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君,被上诉人雷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科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雷格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雷格公司担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雷格公司与高科物流公司的合同约定,雷格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高科物流公司提供由收货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的供应单据等票据,同时按照双方认可的供货总价款数额开具17%的增值税全额发票交于高科物流公司挂账。高科物流公司收到上述单据和税票并经审核确认后将供应单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总价款数额80%付给高科物流公司后,高科物流公司向雷格公司转付该款项。对非因高科物流公司原因雷格公司超过60日提交的供应单等上述单据,高科物流公司有权不予认可且无需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雷格公司办理完验收手续及材料决算手续后,高科物流公司将验收单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总价款数额的15%付给高科物流公司,高科物流公司向雷格公司转付该款项。质保期届满,雷格公司办理完质保手续后,高科物流公司确认雷格公司所供应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建设单位将质保金付给高科物流公司,高科物流公司将该款项转给雷格公司。但是,结算资料由雷格公司掌控并保存,没有雷格公司的配合,高科物流公司无法从建设单位申请款项。二、雷格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对账函,对于其上面所载数额及数额的具体构成及所对应的合同,应该由雷格公司提供。每份合同所对应的项目、单价、设备、结算额包括部分争议解决条款(仲裁约定)均不同。但是,一审法院却要求高科物流公司提交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为实际收货及使用均为施工及建设单位,对于质量保证期内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还涉及物业使用单位,雷格公司仅依据合同相对性请求付款,原审法院也没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雷格公司所起诉的款项,其中一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高科物流公司在庭审中对时效提出了抗辩,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未组织质证,未在判决书中提及,致使高科物流公司的抗辩权难以行使。雷格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雷格公司与高科物流公司从2009年连续签订了数份合同,高科公司总是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不按时结清每笔合同的货款。双方最迟的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3年之久。高科物流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雷格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且雷格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数额,向高科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部税务发票。高科物流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2017年,双方进行了对账,此后友支付了3比款项,雷格公司以对账单为据扣减此后支付的款项后要求高科物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而高科物流公司提出应当按照每份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一审法院遂释明高科物流公司提供各个合同的付款方式及明细,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付款数额,高科物流公司均不提供。实际上,高科物流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雷格公司支付款项。三、一审法院程序合法。雷格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雷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科物流公司:1.向雷格公司支付设备款共计人民币2588333.35元;2.向雷格公司支付利息65678.96元(以2588333.35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方式,向雷格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利息65678.96元),以后的利息按照以上的计息方式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科物流公司认可其与雷格公司2009年至2015年间共签订31份供货合同,均由高科物流公司向雷格公司购买水泵、水箱等相关设备,高科物流公司仅能提供20份合同,其余11份合同无法提供。高科物流公司提供的20份合同中,其中(1).2011年12月21日,雷格公司(乙方)与高科物流公司签订(甲方)签订《公园时光水泵、水箱供货合同》,约定由就公园时光工程,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泵、水箱事宜,本合同总价款暂为人民币969810元,合同最终价款以实际供货量与本合同约定的或甲方确认的单价为准进行结算。六、付款:1.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由收货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的供应单等单据,同时按照双方认可的供货总价款数额开具17%增值税全额发票交于甲方挂账,甲方收到上述单据和税票并经审核确认后将供应单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总价款数额的80%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转付该款项。对非甲方原因乙方超过60日提交的供应单等上述单据,甲方有权不予认可且无需付款。3.质保期届满,甲方及建设单位指定相关验收部门确认乙方所供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也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乙方办理完质保手续,建设单位将质保金付给甲方,甲方将该款项付给乙方。七、质保约定1甲方付款时扣除供货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自材料验收合格(乙方办理完验收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开始使用之日计算。下余19份合同的付款条件与上述合同相同。分别为(2)2013年8月6日,双方签订《城南新天地潜污泵供货合同》,合同暂定总价款420040元;(3)2013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茅坡新城水泵供货合同》,合同暂定总价款1396002元;(4)2014年4月23日,双方签订《鸿基新城配建中小学水泵、水箱供货合同》,合同暂定总价款351280元;(5)2011年1月30日,双方签订《蓝博国际社区水泵供货合同》,总价款暂为39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