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丰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渭华路。
法定代表人:任红旗,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
申请执行人***丰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给付加工费2459861.5元;2.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查封、冻结;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