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8号九州大厦A座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2785N。
法定代表人:牟宗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5122302L。
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36802。
法定代表人:秦道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554040538。
法定代表人:秦道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利害关系人(原异议申请人):当阳市财产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201115454XA。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局负责人。
复议申请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6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鸣
审 判 员 史志高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星
书 记 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