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8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8号九州大厦A座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2785N。
法定代表人:牟宗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5122302L)。
法定代表人:周洁,雅兴商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36802。
法定代表人:秦道禄,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554040538。
法定代表人:秦道禄,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中
审判员  孙 飞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