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8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8号九州大厦A座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2785N。
法定代表人:牟宗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5122302L)。
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36802。
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55404053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鄂05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15537169.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以13746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以15061487.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537169.50元为计算基数承担利息损失;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29882.07元(一般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江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