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2411号
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WMEJ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九州大厦****)0500615572785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何 佳 敏
人民陪审员 吴 廷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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