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8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8号九州大厦A座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2785N。
法定代表人:牟宗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朝阳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5122302L)。
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36802。
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554040538。
第三人:当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南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永建,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当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东群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向第三人当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当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当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当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到期债权中的17229882.07元(一般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