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良友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良友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521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南良友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53565815B,住所:*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傲春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1678728935X,住所,住所地:*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文笔山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良友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及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均有大量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因被执行人资产较多且已被法院查封,目前已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统一处置,暂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