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4996号
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会东,院长。
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与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