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7397号
原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66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07346R(1-3)。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众兴乡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14786887(1-2)。
法定代表人:戈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计2654元,由原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梦
书 记 员 崔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