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5092657L(1-1)
法定代表人:茅俊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桂峰,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新天地广场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07346R。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皖112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264万元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王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