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2号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5092657L(1-1)。
法定代表人:茅俊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桂峰,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新天地广场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07346R。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王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