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霸国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080号之一
原告:南京霸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发。
被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66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911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原告南京霸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巧玲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