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080号
申请人:南京霸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66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911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申请人南京霸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霸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32608.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32608.1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