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4089号
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项本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茹,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总经理。
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将欠付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