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尚品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902民初190号
原告***。
被告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安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兴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