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海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海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995221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912306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24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1号门店。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7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1号门店。
被执行人:甘肃品尚奥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国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767992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品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71YN1Q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912305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71WD97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万豪润园小区14号楼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9865891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海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品尚奥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品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02民初194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海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品尚奥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品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18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款7710元,申请执行费1420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海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