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10月27日,汉族。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3年4月24日,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路9号金水湾10号楼3层l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品尚春园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园公司)、***、***、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9)甘09民初84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春园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酒泉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19年8月20日产生的利息3001361.04元;二、承担本金2000万元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酒泉农商行对苏美公司抵押物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080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甘肃品尚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酒泉市工业园区(西园)的机械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酒泉农商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后双方协商抵顶,并且给被执行人两年宽限期,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返还抵押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