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3执12号
本院执行的广西唐盾人防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唐盾人防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水岸新城”x幢x单元x层x-x-x号、x单元x层x-x-x号、x单元x层x-x-x号、x单元x层3-x-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
二、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水岸新城”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x单元x层x号房屋、x单元x层x号房屋、x单元x层x号房屋、x单元x层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
三、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水岸新城”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
四、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水岸新城”x幢x层x号、x层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
五、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水岸新城”x幢x层x号、x层x号、x层x号、x层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
六、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芸
书 记 员 秦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