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1518号

原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毕桥头环岛一路富邦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枝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鹏,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

第三人:何里荣,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何里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丽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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