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前财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1财保52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街红染农贸市场(王春义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72470654J。

法定代表人:陈学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毕桥头环岛一路富邦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68432542。

法定代表人:陈枝官,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公司)、广西中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28867.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TZPP21450109030000000006)在12228867.2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中旭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28867.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佩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贞谕

书 记 员 杨正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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