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031民初22号
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街红染农贸市场(王春义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毕桥头环岛一路富邦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枝官,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奇,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兰,广西褀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思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杨芮协助审理,书记员黄海领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陈学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君,被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胜、曾伟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施工隆林广福万象广场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向原告移交并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竣工资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签订了一份《广福万象广场施工合同》,约定广福公司将隆林广福万象广场项目发包给中旭公司承包施工(承包形式为甲方供材料,及广福公司提供大部分建筑材料,中旭公司负责施工)合同工期270天,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合同价格9624628.8元,工程进度款约定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须负责整理和提交竣工验收资料7份,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提供竣工图6套;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有关部分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施工方应向发包方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审批竣工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条款。2018年5月19日中旭公司向广福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为隆林广福万象广场项目负责人,委托权限包括项目补充合同的签订、工程管理、工程签证、工程款收取等事务,委托期限自本授权签发之日生效,至上述授权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终止。同年5月20日,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补充条款变更了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括合同价款、主体单价价格变更、承包方垫支额度、保证金、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进度款拨付及签证拨付等。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因而引发竣工验收结算争议。因建设局通知广福万象广场限期竣工验收,否则罚款处理,2021年1月28日广福公司书面通知中旭公司施工负责人***移交隆林万象广场竣工验收资料,但被告以先行结算为由拒绝移交,致使涉案工程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又因中旭公司***已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并且拒绝提供验收所需资料。广福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有商铺出租合同,如果广福公司不能及时交付出租商铺,将面临巨额违约责任,在征得中旭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损失,广福公司不得不在未竣工验收之前使用了工程。2021年5月12日***以广福公司和中旭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广福公司认为***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且工程未完工并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具备竣工验收结算条件,但隆林法院同意***申请对被告已完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结算,目前正在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计结算中。因为被告拒绝提供验收资料,使本项目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导致原告背业主诉请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人具有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资料并协助竣工验收的法律义务,虽涉案工程最终未由中旭公司***施工至竣工验收,但并不免除中旭公司***向广福公司交付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二***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工程现场管理员,工程相关验收资料由***现场收取,其没有提交到中旭公司,因此中旭公司无法提交给广福公司。
***辩称,一、***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自然人),不承担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原告广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学春与***系同乡,原告为开发位于隆林县新兴街的广福万象广场,将该商业广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建。双方谈判时原告告知***,广福公司系该工程的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承包,且已确定以中旭公司为挂靠公司,挂靠费由原告自行负责。其实,原告已与中旭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但原告故意隐瞒该合同,另要求***与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本被告按照该协议以及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垫资进行施工。就涉案工程来说,***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原告的要求挂靠在中旭公司名下进行施工,涉案公司投资建设、施工管理,施工资料、图纸等均由原告提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自然人不能进行相关的竣工验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原告组织中旭公司竣工验收,故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任应是中旭公司,并非***,***仅有配合的义务;二、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使用的违法责任不可归责于***,应由广福公司自行承担。涉案工程由***垫资进行施工以后,广福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曾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福公司发出《停工通知单》,于2019年12月16日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按《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支付进度款,广福公司签收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造成工期延长,对此,***起诉的案件已提出了诉求。广福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便擅自将已经完成的工程出租使用。实际上,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进行主体部分验收,中旭公司已经准备好《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但广福公司为了达成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故意不与中旭公司进行竣工验收,而***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单方或者以自己名义与广福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三、***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广福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存在重大违约。涉案工程的铝合金窗等少量工程广福公司要求自已收回施工,其他工程***均已施工完成。广福公司两次与***签订结算付款协议但均未如期履行,***才因此被迫提起诉讼[案号:(2021)桂1031民初1180号]。广福公司提供的(2021)桂10民终2217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的铝合金窗部分广福公司已收回。广福公司与黄金花等人之间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但也证明广福公司失信于人,其提出本案的诉讼是为了故意拖欠工程款;四、广福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广福公司再次失信否认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案件被迫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义务尚未确定,广福公司提出本案的诉讼是想混淆是非,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广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已诉的案件结案以后再作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业主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广福·万象广场施工合同》,由中旭公司承包广福·万象广场建设项目,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配套内容;2.合同工期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270天;3.合同价款9,624,628.8元;4.承包人需在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28天提交竣工资料4套,按照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移交项目档案,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有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供竣工验收资料7份;承包人在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6套。
2018年5月19日,中旭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隆林广福·万象广场的项目负责人,委托权限包括项目补充合同的签订、工程管理、工程签证、工程款收取等事务,委托期限自本授权签发之日生效,至上述授权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2018年5月20日,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1.中旭公司承建的项目必须在2018年3月30日前验收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落架或验收,均视为违约;2.工程合同价款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以中标预算价总价金额33,686,100元为参考价款,按照包干价1260元/平方米(不含税不含公司挂靠管理费)作为本合同结算价款,未列入图纸及投标预算书中的项目按照现场签证作为本项目工程的结算依据等合同双方各项权利义务。《补充协议》发包人处有广福公司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学春的签字,承包人处有中旭公司的盖章及***的签字。
2019年7月18日中旭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广福万象广场铝合金门窗(百页)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广西天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建设完工后未进行竣工验收即于2020年4月开始交付使用。现除了铝合金门窗(百页)制作及安装工程部分未完工以外,其他工程中旭公司均已建设完工。广福公司目前已支付工程款26,921,175元。
本院认为,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配合竣工验收也是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本案中,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签订的《广福·万象广场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旭公司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应提供竣工验收资料7份。现涉案工程除了铝合金门窗(百页)制作及安装部分未完工以外,其他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只是未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需要承包人中旭公司配合才能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广福公司作为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中旭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单位,中旭公司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中旭公司有向广福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广福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的法定义务。而涉及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向广福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广福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的问题。2018年5月19日,中旭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隆林广福·万象广场的项目负责人;2018年5月20日,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承包人处有中旭公司的盖章及***的签字,说明***获得并认可中旭公司的授权,已经以中旭公司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对外签订《补充协议》。***管理中旭公司承包的广福·万象广场工程属于履行受委托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应当由委托人中旭公司对外履行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广福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的义务。***虽不是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广福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适格的主体,但其是实际施工人,有义务配合协助中旭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广福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其请求广福公司应当先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的抗辩,本院已另案审理当中,其以此理由不同意提供有关竣工资料进行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福公司诉讼请求中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反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广福·万象广场工程的竣工备案资料并配合广福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配合协助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竣工资料的法定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思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芮
书 记 员 黄海领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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