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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民初2438号 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街红染农贸市场(***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724706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毕桥头环岛一路富邦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百色广福投资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万元;⒉判令被告对涉案房屋外墙饰面贴砖等质量缺陷进行修理、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广***工程公司签订《广福万象广场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广福万象广场项目发包给广***工程公司承包施工。2018年5月19日,广***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为**广福万象广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补充合同的签订、工程管理、工程签证、工程款收取等事务。同年5月20日,根据广***工程公司的授权,原告公司与***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补充条款包括合同价款、主材单价价格变更、承包方垫支额度、保证金、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进度款拨付及签证拨付等。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由于被告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履行义务,加之施工能力欠缺,原告虽支付了工程款22,772,775元,但被告存在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的情形,如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未完成制作及安装,也未验收,具体内容已经(2021)桂103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于被告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且已完成的项目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引起竣工验收结算争议。因**县建设局通知广福万象广场限期竣工验收,否则罚款处理,2021年1月28日,原告书面通知广***工程公司***移交**万象广场竣工验收资料,但被告以应先行结算为由拒绝移交,致使案涉工程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5年1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移交竣工资料,经**县人民法院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移交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两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因两被告施工未完成,已完成的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移送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义务,导致原告面临100多户购房户索赔的境地。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变更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赔偿因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造成的农贸市场、电影院、二楼铺面出租收入,自2019年9月3日起计至被告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取得验收之日止,其中农贸市场租金按每年1,978,074元计,电影院租金按每年831,600元计,二楼铺面租金按每年186,480元计;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⒈案涉工程系被告***实际垫资施工的,但原告要求挂靠到其指定的广***工程公司名下,百色广福投资公司与***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后,***依约如期进行施工,并且垫支了大量资金,但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案涉工程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后,原告为了故意拖延进度款的给付,将少量收尾工程另雇他人施工完成,由于工程最终未经竣工验收,原告为了尽快收取租金收益,擅自案涉案工程的商铺、门面等出租他人;⒉被告一直按照原告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原告公司擅自更改设计,单项工程在施工时均有相关质检报告和监理单位**,原告公司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主体基本完成后,却一直故意拖延不验收和结算,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根本无法单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⒊由于原告公司迟迟不支付被告工程款,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公司百般抵赖,一方面主张被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另一方面又提出工程未施工完成,同时否定两次与被告签订的付款协议,为此,才被迫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了进一步拖延工程欠款,2022年原告以***及广***工程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竣工资料交付的责任主体为广***工程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仅负配合义务,实际上,整个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材料均掌握在原告及广***工程公司,***根本不可能作为案涉工程的竣工主体参与竣工验收。依照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但原告公司为了拖欠工程款,故意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造成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不能归责于***,***也无需承担逾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任何赔偿责任;⒋原告公司为了拖延甚至拒付工程款目的,提起本案诉讼,其不但没有任何证实其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更是无限浪费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并且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案件已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广***工程公司逾期交付竣工资料也未对原告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公司与第三方因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与本案完全没有关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理明,2018年5月18日,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广***工程公司签订《广福万象广场施工合同》,由广***工程公司承包广福万象广场建设项目,合同对工程项目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竣工验收及提交竣工资料等进行了约定。次日,广***工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为该项目负责人。2018年5月20日,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与广***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对验收时间、工程价款及未列入图纸及投标预算书的项目等进行了补充约定。2019年7月18日,广***工程公司将项目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广西天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建设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于2020年4月交付使用,现除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部分未完工以外,其他工程广***工程公司均已建设完工,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6921175元。由于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将广***公司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移交案涉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县人民法院经立案审理后,于2022年3月2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03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百色广福投资公司交付广福万象广场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配合协助广***公司提供相关竣工资料。百色广福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工程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桂10民终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县人民法院的(2022)桂103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广***工程公司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提交竣工备案资料,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至今尚在执行中。为此,百色广福投资公司以***、广***工程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农贸市场、电影院及二楼铺面无法出租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义务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有可能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以外其他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因此,本案原告如果认为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应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措施予以实现,其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被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并非原告案涉房产不能出租的直接原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原告百色广福投资公司并未能提供其实际遭受损失的相应证据。被告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㈣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㈢**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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