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850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星华苑首层63-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856629308。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娟,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492530285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7498337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6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2569.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