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土店小区南里**楼v>
法定代表人:魏锋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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