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3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商初字第01048号
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钢,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蓉,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天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能集团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