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宏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丰伟业玻璃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85-1号
原告:江苏省宏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丰伟业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宏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丰伟业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宏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恒丰伟业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价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宏远玻璃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恒丰伟业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价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