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明鑫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元益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负责人:姜会生。
被申请人:沁阳市元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中王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3XCYR7XR。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
被申请人:沁阳市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191184726。
法定代表人:张明。
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豫0822财保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2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