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明鑫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元益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负责人:姜会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沁阳市元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中王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3XCYR7XR。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
被申请人:沁阳市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191184726。
法定代表人:张明。
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账号:17×××7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涵涵